问答题
1996年4月12日,A市甲企业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并约定了价款和交货时间,乙公司需要支付定金6万(未超过合同价款的20%),其余价款货到即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甲企业未如约交付彩电。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派人前往查询,发现甲企业根本无日本进口原装索尼彩电可以供应,并发现该企业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由丙某承包,丙某因负债过多而逃跑,目前下落不明。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而甲企业却以“承包人丙某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对企业债务完全负责”为由,要求乙公司向承包人丙某承担责任。
问:甲企业是否应该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甲企业应该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所涉买卖合同是乙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的。甲企业是合同的当事人,丙某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甲企业与丙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承包人丙某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对企业债务完全负责”,但该承包合同只是法人内部的经营管理的协议,它只对甲企业和丙某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乙公司。因此,甲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该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