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谭东与刘子仪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谭东一个人的名下,谭东与刘子仪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谭东、刘子仪二人均有汽车,于是谭东、刘子仪二人与邻居向南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谭东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谭东、刘子仪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 B.谭东、刘子仪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 C.刘子仪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 D.丁旺享有在向南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谭东、刘子仪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正确、B错误。
   《物权法》第19条规定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谭东、刘子仪建造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谭东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刘子仪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谭东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旺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旺享有通行地役权。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