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不违反。担任甲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没有超过五年,不违反有关独立性要求。
第(2)项违反。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项目合伙人,与甲公司的董事共同投资开店,因为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会严重影响独立性,是被禁止的商业关系。
第(3)项违反。B注册会计师既然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又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于一个部门,在A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第(4)项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B授权给理财顾问管理的经济利益(股票投资)属于B所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在其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5)项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为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关联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6)项违反。该交易不属于公平交易,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