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常年负责甲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在对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事项。
    (1)A注册会计师在2009年度至2013年度期间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并签署了2013年度和2014年度甲公司审计报告。2015年度,A注册会计师新晋升为合伙人,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且和甲公司的董事是同学,两人共同投资开设一家文具店,各占50%股份,该投资对双方均不重大。
    (3)B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2015年3月1日,B注册会计师购买了甲公司6000股股票,每股12元,因该股票尚未出售,ABC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暂时不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4)审计项目组成员B由于工作较忙,授权理财顾问管理其股票账户。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理财顾问通过该账户代其购买了少量甲公司股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合计为300元。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母公司,负责审计甲公司的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在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
    (6)经甲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按成本价购买甲公司的产品,每人限购1000元。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第(1)项不违反。担任甲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没有超过五年,不违反有关独立性要求。

第(2)项违反。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项目合伙人,与甲公司的董事共同投资开店,因为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会严重影响独立性,是被禁止的商业关系。

第(3)项违反。B注册会计师既然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又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于一个部门,在A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第(4)项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B授权给理财顾问管理的经济利益(股票投资)属于B所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在其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5)项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为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关联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6)项违反。该交易不属于公平交易,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