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包括:(1)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有:(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录像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项规定实际上可以看作上项规定的例外。(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