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5年9月1日,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甲将其一套临街的房屋租给乙使用,后来乙将之改为店铺。2006年9月1日,甲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为50万元。在乙支付了25万元之后,甲一直没有拿房产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在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B.因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未生效
   C.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D.2006年9月1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乙已经占有房屋,按照《合同法》第140条规定,2006年9月1日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甲与乙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因此,甲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付款。房屋于2006年9月1日交付给乙,因此,房屋的风险负担亦转移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