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经常居住地为甲区、户籍所在地为乙区的李某,被丙区的公安局带到丁区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之久,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必须是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B.必须是乙区或丙区人民法院
C.可以是甲区、乙区或者丙区人民法院
D.可以是甲区、乙区、丙区或者丁区人民法院
A
B
C
D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乙丁区均属于原告所在地,丙区为被告所在地,四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正确答案为D。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