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情况(2)不恰当。发现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后,应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立即传达给需要与其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情况(3)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受在审计中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影响。
情况(4)不恰当。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任期通常不得超过5年/B注册会计师连续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5年后应当进行期限不低于两年的冷却。
情况(5)不恰当。事务所每年都应当实施监控,并且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地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