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注册会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主任会计师。该事务所存在的与质量控制相关的部分情况摘录如下:
    (1)事务所明确规定A注册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领导责任,并要求A注册会计师亲自履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与监督执行职责。
    (2)事务所授权所有审计外勤经理对执行外勤审计期间发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直接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及维护审计独立性。
    (3)某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认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不受项目组识别的特别风险的影响,而且与针对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无关。
    (4)B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某上市实体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合伙人。为防范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拟改派其担任该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
    (5)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每隔三年开展一次针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在实施监控的年份的第三季度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年底之前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第(1)至(5)项,不考虑其他情况,指出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情况(1)不恰当。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情况(2)不恰当。发现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后,应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立即传达给需要与其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情况(3)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受在审计中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影响。

情况(4)不恰当。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任期通常不得超过5年/B注册会计师连续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5年后应当进行期限不低于两年的冷却。

情况(5)不恰当。事务所每年都应当实施监控,并且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地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