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甲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19年2月15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少缴纳税款10万元,经查证,该项责任并不在于甲企业,而是由于税务人员操作失误,漏计了10万元。税务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向甲企业下达了补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甲企业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甲企业认为,造成少缴纳税款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并不在于甲企业,所以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于3月18日向市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对甲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问答题     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作出补征税款的处理正确,但加收滞纳金的处理不正确。根据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市税务局对甲企业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市税务局对甲企业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本题中甲企业既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市税务局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拟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员工做一次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培训,假如此次培训由你负责,请你从政策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时间,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以及不同情况下抵减前应纳税额对应加计抵减额确定等方面分别阐述。
 
【正确答案】(1)适用范围及适用时间。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