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环宇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指派C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已知该审计业务曾由南山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但因故与新晨公司终止审计业务约定。下列是相关事项摘录:
    (1)C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要求与南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宝兴公司是与新晨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一家公司,环宇会计事务所在承接了宝兴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之后,又承接了宝兴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因此C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认为是否承接审计业务是事务所的事情,所以并未对新晨公司管理层说明相关情况,也并不打算告知宝兴公司管理层。
    (3)2015年10月,在当地的媒体上,环宇会计师事务所刊登了招聘信息。应聘人员赵某曾在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担任新晨公司销售总监一职,考虑到其对新晨公司情况比较熟悉,C注册会计师打算予以录用,如果环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便准备分派其参与该审计业务。
    (4)华信公司是由C注册会计师的弟弟开办的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从新晨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交易金额较小,因华信公司及时支付货款,新晨公司便给予了1%的现金折扣,除此之外,交易条款和条件并无其他异常之处。C注册会计师认为该笔交易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5)审计项目组成员W注册会计师与新晨公司财务经理是大学好友,W注册会计师在2015年度曾应好友请求,为其将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提供帮助,但并未承担管理层职责。了解到这一情况,C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一事项对审计项目组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应该予以评价,考虑是否允许W注册会计师参与拟承接的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6)环宇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度曾承接新晨公司一项非鉴证业务,新晨公司在2015年度因该业务对环宇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新晨公司获胜后,环宇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新晨公司10万元。C注册会计师认为该笔诉讼事项并不重大,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后,对环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不影响。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上述事项中的观点或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恰当。

(2)不恰当。新晨公司和宝兴公司之间互为竞争对手,而C注册会计师拟同时为这两家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于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3)不恰当。如果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赵某曾担任新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独立性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C注册会计师不可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4)恰当。

(5)不恰当。如果环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W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将依据某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方面的帮助,但未承担管理层职责,对于独立性通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6)恰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