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票据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68条第1、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甲、乙、丁都是追索权指向的对象。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戊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附有条件而无效。但是,根据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戊的签章是无效的,己不得向戊主张票据追索权。本题的答案为D选项,AB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