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下列题。

多选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刑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 选项A:甲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此处虽然使用了“换取”这个同,但其实质是购买,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B:购买假币的数额以购得的数额计算,不能扣除成本。因为甲购买的假币确实为10万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C:甲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确实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但不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保护管辖原则是指,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和公民而进行管辖,所以其适用对象是在国外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外国国民。甲是中国公民,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
选项D:甲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这是正确的。凡是非法跨越国境运输的,就不再是运输行为,而是走私行为。
[陷阱点拨] 本题要注意的是:购买假币和走私假币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两个不同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这二者之间不具有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的关系。此处的两罪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是成立牵连犯的前提就是构成两个犯罪。题目并没有问以何罪论处,所以选项A、D都是正确的。
多选题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解析] 选项A:赵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甲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选项A错误。
选项B: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行为人的行为。甲送给赵某假币是为了请赵某帮助自己办事,而不是为了骗取赵某的财产,所以不构成诈骗罪。甲这一行为仍然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选项C: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甲的财物,由于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D:赵某是因为收取了甲的贿赂后才与甲签订加盟协议的。赵某不一定是被骗的,很可能是自愿的。另外,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这一特殊身份,所以不构成本罪。
[陷阱点拨]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正确认识赵某的身份。题目没有交代赵氏调味品公司是国有企业,也没有说员工赵某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赵某就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身份;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
多选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选项A:甲将有毒、有害的“一滴香”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这一行为确实构成假胃注册商标罪,选项A正确。
选项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说法也是正确的。
选项C:甲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要件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所以甲这一行为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甲这些行为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故,选项D错误。
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陷阱点拨] 请注意本题同时使用了“构成”和“触犯”两个同。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这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题目对这两罪没有同时使用“构成”,而是对特殊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使用了“构成”,对于同时触犯的普通罪名使用了“触犯”。这和甲先有一个行为,又有一个行为,实际上构成数罪是不同的。由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殊犯罪,而且是重罪,根据立法也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所以题目说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些考生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两个完全不牵连、吸收的行为,且侵害的是两个明显不同且没有任何重合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为了将“一滴香”当成优秀产品卖出去,才将该商品偷偷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所以,这两个犯罪之间是有牵连关系的。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对这两个犯罪不是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
多选题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强迫交易罪
[解析]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可能有胁迫或者暴力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强迫交易罪是在正当的生产、经营中,使用胁迫、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与自己进行交易行为。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考生要注意:强迫交易罪是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其目的是强迫别人和自己交易,破坏的是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抢劫罪与生产经营无关,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破坏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本案中,甲对张某拳打脚踢的日的显然不是要抢劫张某1.2万元钱,而是要逼迫张某高价买他的调味品。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选项B、C都是错误的。
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多选题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 选项A:放高利贷本身不是犯罪,即使所放贷款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也不构成犯罪。不过,超过4倍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C:甲虽然虚构事实11及收公众存款,但由于其主观上只有赚取利息差,而无非法占有公众本金的目的,所以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构成诈骗罪。故,选项B、C都正确。
选项D:既然甲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错误。
综上,选项B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陷阱点拨] 本题有两个重要考点:(1)放高利贷不是犯罪,但是为了放高利贷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前者无此目的,该罪损害的只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有此目的,该罪损害的除了金融管理秩序,还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多选题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集资诈骗罪、赃物的追缴
[解析] 甲在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时,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甲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因为甲是用集资的方式进行金融诈骗,所以构成集资诈骗罪。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由于题目仅交代了甲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未交代其在案发前归还了多少,所以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选项B正确。
选项C是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即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选项D涉及对犯罪所得的追缴问题。《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甲已经死亡,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甲的余款500万元仍然是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陷阱点拨] 本题难度一般。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认定非法占有日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甲的行为属于第1项列举的情形。即公开宣传自己的目的是为加盟店筹资,但获取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归还前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