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 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乙公司与甲公司、A银行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甲、乙公司又存在着抵押担保关系,丙公司与甲、乙公司是保证合同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应当按照连保证承担责任,因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连带保证又约定了一般保证,属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乙公司作为第三人,为甲和A之间的债务做担保,为保障乙的追偿权,签订了两个反担保合同,一是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二是丙公司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当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不足以弥补债权的,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