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案情1: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张某的食物中投放了10%致死量的毒药,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张某死亡。
案情2:丙、丁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戊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两个行为的重叠达到致死的量,导致戊死亡。
关于上述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案情1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案情2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重叠的因果关系”,这两类案件都是多因一果的现象,但都不能依据条件说分析,假设按照条件说,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乙投放的毒药也足以杀死张某,那么甲的行为与张某死亡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乙的行为,甲的投毒也会导致张某死亡,因此乙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也无因果关系。结论是:甲、乙都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但事实上,甲乙投放的毒药在张某体内同时起作用,导致张某死亡,甲、乙的行为和张某死亡都有因果关系,既然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因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同理,丙、丁的投毒行为均与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案情1,条件关系修正说认为,从整体考查,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在案情1中,假设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张某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