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曹某盘下经营不善的天水足浴店,将其改为洗浴场所,并先后通过招聘、他人介绍方式容留多名女性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期间,曹某安排郭某对小姐进行编号、统一服务项目、顺序、时间、金额,外出需请假批准等管理,卖淫价格分为“半套”200元和“全套”300元。为防止公安机关检查,曹某安排会计将“半套”200元记为20元,“全套”300元记为30元,每月根据账目与小姐结账分成。2014年1月3日23时,许某、林某分别在包厢内与他人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记账本一本。记账本反映自2013年10月起至案发当日,该会所内卖淫次数约1500余次,共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对曹某应该如何定罪?______
  • A.组织卖淫罪
  • B.容留他人卖淫罪
  • C.介绍卖淫罪
  • D.协助组织卖淫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细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曹某在其经营的洗浴场所内,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