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偿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仍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于侵权之债
  • B.本案属于合同之债
  •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在《调解协议书》中,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因为是约定的,因此此债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因为协议约定的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元,即甲、乙与丙之间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各自履行自己的份额即可,所以甲在付清5万元之后,没有再履行的义务,丙只能向乙主张未履行的4万元,故D项错误。丙获得工伤补偿,与甲、乙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适用情形、计算标准都不同,不能当作乙的免责事南,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