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依据公司章程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______。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