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一样,可以平等继承遗产,因而B、C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丙属于代位继承。因此,乙、丙、丁均有权继承遗产。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