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效力如何?( )
  • A.无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 B.有效,因为撤回要约通知晚于要约到达
  •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
  • D.有效,因为要约不可任意撤回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的时间应为5月5日,并不因乙外出而有所推迟。而撤回要约的通知于5月6日才到达,晚于要约到达的时间,撤回要约不发生效力,故该要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