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2005年6月3日,保证人为丙,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和期限。乙于2005年11月11日分别向甲要求还款,向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二人均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2007年11月13日,乙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有哪些?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保证责任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A项错误。依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故丙的保证期间为 2005年6月4日至2005年12月4日。若在此期间内乙未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则丙因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免除其保证责任。而本题中乙于2005年11月 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期间之规定,即从2005年11月12日至2007年11月12日为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现乙于2007年 11月13日主张保证责任,已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C项正确,B、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A、B、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