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经营良好,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乙欠第三人丙50万元长期不还,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乙便径自从公司拿50万元归还丙。甲提出异议,乙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问题:
【正确答案】不合法。公司一旦设立,就成为独立的法人,甲与乙的出资所有权也就从个人转移到了公司,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乙不能再对出资主张所有权,只能根据出资形成的股东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乙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同时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就借贷关系而言,甲对100万元借款享有所有权,有权依此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甲主张债权。就公司而言,甲、乙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不问其出资是借贷的还是固有的(只要享有处分权即可),公司成立后,甲、乙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