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A项: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死亡结果由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但是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定,这里的“人”必须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以抢劫的暴力致其同案犯死亡的,仍然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即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A项是正确的。
B项:行为人要成立结果加重犯,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加重结果能够客观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中,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独立地实现于送医路上的车祸,与甲的交通肇事及其逃逸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甲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交通肇事逃逸。所以B项是错误的。
C项: 《刑法》第260条所谓“虐待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长期摧残、折磨,使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逐渐恶化,最终死亡的情况。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只有虐待的故意,并没有把人打成轻伤、重伤甚至打死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积极加害行为,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论处。案例中,从甲实施行为所用的工具、暴力的程度和停手的时间来看,性质上已经不属于虐待行为,甲对行为人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结果,起码具有放任的故意。视情况应当定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
D项:一方面,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的加重处罚形态。一行为能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取决于评价它的刑法分则条款的具体规定。由《刑法》第245条可知,非法搜查罪并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搜查中“捏摸敏感部位”,不是非法搜查罪所造成的结果,而是一种附随的情节,视具体法条的内容,定情节加重犯或者另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