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人或商人的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人资格,依法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酌综合法律行为。在我国,营业执照已成为商事登记的主要体现。
   (1) 营业执照的作用
   企业进行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如下作用或者功能。
   1) 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凭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和第21条规定,除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意大利民法典》第2194、219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存在任意性登记,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台湾地区等。任意性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但并非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要件。任意登记可以分三种情况:丸偶尔从事非连续性营利活动的当事人可不必履行商事登记程序;B.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开业,继而再进行商业登记;C.法律虽然不将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的逻辑前提,但非经登记,其从事的商业活动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德国商法典》第2条就是关于“自由登记商人”的规定.而第5条是关于“依登记商人”的规定。在德国,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以及小商人都属于任意商人。自由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等,虽然也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与工商业不同,因此它们可以申请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也可以不申请登记,是自由登记商人。
   2) 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合法主体,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据
   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2款、第3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等都对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明确变更记载事项时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而现代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取消营业范围对主体经营能力的限制,如英国1989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力不受其章程限制”;美国1991年模范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则,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从事任何一项合法的业务。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活动的合法性不能以公司缺乏能力而进行抗辩。
   总之,在市场经济中,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就企业设立方式比较一致,商事活动本质上属于私法领域,应当允许并鼓励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竞争,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设立登记(准则主义)是普遍的倾向,而只对那些关乎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企业和对实现国家产业政策有特殊意义的企业才采许可设立(核准主义)或特许设立。从这种意义上分析,如果企业经营’事项属于自由经营领域,则营业许可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所以建议在商事登记立法中除许可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商事登记外,对柱册登记企业不再适用营业执照制度。
   经营范围的规定是计划经济下国家为确保供需平衡、节约紧缺物质资源而对企业经营所设的特定限制。在自由竞争经济领域中,此种限制显然背离了市场经济的本质精神。有人建议在商事登记立法中先列明“经营范围”,而后重新审视企业经营范围在企业登记上的地位和效力。对于不属于国家依法管制的范围,可在商事登记簿注册的经营范围列出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再加上“以及任何其他合法的业务”这样的文字表述。但是,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仅表明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不能限制其权利能力。既然在注册登记中可通过许可设立与特许设立对特定领域的商事经营作出限制,又何必多此一举,对自由登记设立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加以说明?在合同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越经营范围汀立合同的效力的解释给我们创设了很有价值的立法范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在自由经营领域的商事登记中并无实质意义。建议在商事登记立法中除许可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商事登记外,在注册登记事项中取消经营范围的规定。
   (2)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
   1) 学术观点
   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对此存在下面几种观点:
   A.法人人格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制度原为社会生活的需要、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的。基于此,法人如果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存在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力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定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其法人格的绝对否定,即企业被全面、永久地被否定。
   B.行为能力消灭说。该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消灭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不是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仍视为存续,可以进行参加诉讼、清偿债务等一系列善后事务。
   C.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像正常的企业那样进行经营活动,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在清算意义上存在。
   2) 法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随即终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并不一并消灭,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只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即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出现了分离。
   (3) 实践中的状况
   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后,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吊销的营业执照仍然在企业处悬挂,公章未收回,仍然在继续使用,有的税务登记、银行账户仍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第三人认为其仍具有经营资格,继续与其进行业务往来,这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得以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
   而依照2002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在第21、22条等条文中规定了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应手续。第25条规定,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继续存在的主要原因。
   在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很多情形是企业资不抵债,通过不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因此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个人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对于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拒不配合、提交账目不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逃避等情况的,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加强相关的立法,避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继续存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