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从1998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3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丁表示反对。则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A
B
C
D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精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死亡宣告申请的提出,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申请,或者反对死亡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故B项正确。不过,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