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3.消费者付某向江西省宜春市消委会投诉:他在宜春长安商场购买了“优质瓷砖”8箱,没开箱验收,运回家即开始砌用。后来发现各瓷砖颜色差异很大,旋即向经营者吴某交涉。吴某即叫来生产厂方现场鉴定,确认有154块瓷砖颜色不对板。厂方承认出厂检验不严,但只认赔偿10/%。付某对此不满意,便向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根据争议情况组织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三方共同开了个调解会。经调解,消费者付某与生产者、经营者各承担一半责任。
   问题:
   调解结果中付某承担一半责任是基于何种理由?
【正确答案】因为付某在此项争议中存在着过失行为,即没有开箱验货后就直接砌用,致使修砌瓷砖无法退换,有过失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在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权益争议时,各个平等主体都应讲究“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各方都得到公平对待。
   本案从一个新的角度说明了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争议的处理方法,即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并非全部为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在其中若存在消费者个人的过失行为,消费者对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