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博客写手甲在其博客上发表了涉及乙个人私生活的文章。某“大V”丙对该篇博文进行了转载,并为该篇博文添加了更加露骨的介绍和“现代潘金莲之幸福生活”的题目,一时火爆网络。乙不堪忍受,向该博客的运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运营公司对涉及自己隐私的博文采取必要措施,并在通知中载明了博文的网络地址和自己的联系方式,但运营公司反应迟缓。乙为尽快平息风波,遂与丙达成协议,由乙支付丙两万元,丙删除微博。随后乙以运营公司、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选项错误的有:______
  • A.若运营公司在接到乙的通知前不知乙的文章存在侵权内容,在接到乙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可以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 B.丙只是转载信息,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两万元人民币
  • D.若乙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则除精神损害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乙不能获得其他赔偿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运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可以不必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正确,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丙作为“大V”,影响力大,对自己转发的影响也应有所了解,同时其为甲的文章添加了颇具侮辱性的题目,因此也应构成侵权。B选项错误,当选。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支付的两万元。C正确。同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D选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