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向阳毛纺厂与友谊宾馆于1999年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向阳毛纺厂成为友谊宾馆客房浴巾、毛巾等用品的主要供货商。自2003年8月开始,向阳毛纺厂开始长期以次充好,将不符合供货合同标准要求的产品供应给友谊宾馆,后者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友谊宾馆从2003年11月以后,多次与向阳毛纺厂进行交涉,要求其退还25万元的预付货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8万元。对此,向阳毛纺厂一直未予理睬。因此友谊宾馆于2004年4月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向阳毛纺厂退还货款并赔偿45万元经济损失。后A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阳毛纺厂退还货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履行期限过后向阳厂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友谊宾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了解到,向阳厂已经于1999年与新西兰一家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为独立法人,向阳厂以其80/%的厂房、设备为出资,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试分析,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A区法院可以直接对向阳厂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投资权益或股权,责令合资企业不得向向阳厂支付股息或红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将其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法人的情况。该案例中就涉及法人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入另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而无力偿还自身作为独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执行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