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从主观方面来说,孙某对李某儿子李小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可能会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的危害后果既非明知,也非应知,其动机在于使李小堕落,而非遭受身体伤害或者剥夺其生命。因此,从因果关系角度,孙某的教唆行为与李小的死亡之间有一定联系,但并非是必然的因果联系,故A项正确。
据此,孙某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B项错误,当选。刑事违法性,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如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违反等,而是专指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刑法将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均有着严格的要求。
我国刑法并未将教唆未成年人嫖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李小的死亡结果对于孙某来说属于意外事件,超出其预料范围,故C项正确。
综上,孙某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