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年
3年
2年
1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