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 万元和60 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 丁、戊的出资可否认为合法有效
A、
可以
B、
不可以
C、
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
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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