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 深圳资产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2) 湖北资产占50%的子公司亏损50万元(亏损已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
(3) 温州一资产75%控股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适用24%税率)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4) 北京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资产50%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
(5) 浦东经济开发区内一股权占50%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该联营企业属新办商业企业,按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假设上述五家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的问题,甲公司以前未取得过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甲公司当年度亏损62万元(投资所得未计算在内),纳税人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①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投资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000000
贷:长期投资 1000000
由于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减少为50万元。
b.核算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250000
贷:长期投资 250000
由于分回投资损失25万元,因此“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变为50-25=25(万元),投资收益贷方余额变为:150-25=125(万元)。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25+100+50+50=325(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50+(-50×50%)+(200×75%)+(150×50%)+ (200×50%)=150-25+150+75+100=450(万元)
在权益法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投资所得和被投资企业亏损中权属于纳税人的损失,此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325万元中有25万元投资损失,不属于计税所得,应该给予剔减。又因为五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计算出计税投资收益为300万元。
②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b.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在成本法下不作会计处理。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100+50+50=300(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00+100+50+50=300(万元)
由于本例5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本例成本法下核算出的投资收益同计税投资所得相同。
如果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相应调减150万元投资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不需做纳税调整。
③计算所得税。
甲公司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甲公司从温州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而从深圳、北京、浦东分回的利润都不用补税,因此甲公司用从温州分回的利润补亏。
弥补亏损后的纳税所得:100-62=38(万元)
来源于温州的应纳税所得额:38÷(1-24%)=50(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50×(33%-24%)=4.5(万元)
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每笔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1) 借:银行存款 23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4358.97
(2) 借:原材料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3)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4) 借:管理费用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3510
(5) 借:应付福利费 28488
贷:库存商品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88
注意:该笔业务无同类产品售价,应当按照成本价和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出计税价格,然后再计提税金。即2400×10×(1十10%)=26400(元)。
(6)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