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与纳税机关之间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履行义务后,对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简洁地说,纳税争议中有关“交不交,怎么交,交多少”的问题,技术性强难度大,先复议便于纠纷得到先一步的解决。因此,本题中,双方就补交偷漏税款的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而对罚款的争议的救济属于复议选择型的方式。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