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