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4年9月,该厂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1996年4月,江东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器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如下协议:①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②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均由承包方承担。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1997年7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迫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200万元,负债600万元。
   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理由是什么?
   (2) 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当行为?
   (3) 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 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
   (5) 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正确答案】(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无效。因为企业兼并协议属于要式合同,以办完特定手续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于江东公司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申请登记,故兼并协议无效。
   (2)“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作为出资”为不当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是不当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红云开关厂为江东公司下属的非法人企业,故其民事责任应由江东公司承担。
   (4)东风厂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负责。由于红云开关厂是江东公司下属的非法人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在承包期间使东风厂负债加重的责任应该由江东公司承担。
   (5)工商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