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题:
问答题 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了房屋的间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自5月16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本题中,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5月16日,所有权则从即日起由乙转移给甲。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未按时支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合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题中,甲乙并未确定房屋的租赁期限,构成不定期租赁,因此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需要给乙一个合理的期限。另外,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兀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未按时支付7月份的租金,甲应当给予乙一个合理的期限来支付租金,在期限届满后,如果乙还未支付租金,此时,甲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总之,甲虽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甲未给予乙合理的期限,因此甲现在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合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