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0.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5次,窃得财物价值为25 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 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 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实行“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张某对和许某共同犯罪的25 000元负责任。同时,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