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比较容易出错的是在对A市蔬果公司、甲、乙三者关系的理解上,常见错误的思路是将甲视为蔬果公司的代理人,而将甲对乙的委托视为再代理。如果该再代理成立,依《民通意见》第81条,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其错因在于没有看到甲是A市蔬果公司的采购经理而非代理人,甲对乙的委托也是以市蔬果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乙授权,甲作为A市蔬果公司销售经理,他对乙的授权即可视为A市蔬果公司对乙的授权。所以本题中只存在一个代理关系,即A市蔬果公司对乙的委托代理关系,至于甲和乙之间则不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该适用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该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换言之,应由A市蔬果公司向卖方承担民事责任,乙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A、B、C三个选项均有错,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