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7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是典型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被派遣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如果原告向派遣单位主张责任承担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换言之,在这种诉讼中,用工单位是被告,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是共同被告。如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则不是诉讼当事人。本案中,菲特公司是派遣单位,苏拉公司是用工单位,小桐是在执行用工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告周某起诉应以苏拉公司为被告,如果菲特公司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则成为本案共同被告,否则,不必然成为共同被告。本题题干没有交代派遣单位菲特公司是否有过错,应推定为没有过错。如果原告只起诉用工单位苏拉公司的,则菲特公司不应列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原告起诉派遣单位菲特公司,则应追加用工单位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均是错误的,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