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二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特点是绑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赎。甲、乙二人虽有绑架丙的行为,但是其强迫的是被绑架人本人而不是第三人交出财物,所以不构成绑架罪。甲、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强制和取财两个行为在时间上不具有同一性,而甲、乙二人是在暴力强制的同时取财,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二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非法拘禁罪本身并不能全面评价二人的行为,所以不能定非法拘禁罪。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甲、乙二人绑架丙,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又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特征:实施强制行为和当场抢走财物。二人强制行为从绑架之时起,持续到得财之时止,在此过程中,二人取走财物。绝不能认为二人的强制行为仅包括绑架和将丙铐在窗户铁栏杆上两小时,其强制行为还包括强行将丙带回工厂。所以,对甲、乙二人应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