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