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福润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发行股票1000万元人民币,四位发起人准备购买200万元的无记名股票,为了提高效率,遂先行将200万元股票支付,再向社会公开募集800万元的股份,在招股过程中,只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并对购买者进行了登记,但没有制作认股书。问:在招股过程中,哪种程序不合法?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故4位发起人只认购200万元的股份未达到法定标准。《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故4位发起人购买无记名股票不合法。《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故先行向4位发起人交付股票不合法。《公司法》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故题中未制作认股书不合法。综上所述,应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