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开庭审理。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
(2) 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因为判决书送达尚不满10日,上诉期未满,王某、李某虽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仍有上诉的权利。这时的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
(3) 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也应将王某、李某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4)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
(5) 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 一审法院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