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应当多分遗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甲由于有扶养能力而不对唐某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丁无权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丁作为继承人外依靠唐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酌分遗产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选项D丁应当多分遗产的说法是错误的,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