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个法院审理一个涉及重婚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它判决被告(甲、乙)有罪并判刑,那么这一判决中所体现的三段论推理大体上是:大前提《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小前提是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甲已有配偶丙而又与乙结婚,乙本人虽未结婚但明致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此,甲、乙二人均犯有重婚罪。于此,重婚是联系大小前提的共同机念,以它为中介,使大小前提联系起来,即法律规定重婚罪,案件事实甲、乙二人行为都构成重婚,因而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作出二人均犯重婚罪并处一定的判决。但是,有时候,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却是模糊的,比如本案件中如果甲乙并没有结婚,而是事实婚姻的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另外寻求法律规定,来形成“事实婚姻”的确信。试以上例进行分析:
   (1) 本案例中依据《刑法》直接规定而形成案件事实并形成结论的是法律推理中的何种推理?
   (2) 如果需要法官确定“事实婚姻”,那么这种情况下属于何种推理?此中推理一般适用于何种情形?
【正确答案】(1) 本案例中依据《刑法》直接规定而形成案件事实并形成结论的是法律推理中的形式推理,形式推理主要有三种方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里适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在德国法上所谓的涵摄。
   (2) 这里法官所运用的是实质推理。一般来讲,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运用实质推理:第一,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第二,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法律漏洞”的情况;第三,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第四,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