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五、
李某有三个儿子,李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李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李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李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李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答题 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原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正确答案】此程序正当。由于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可以口头通知被告答辩和应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正确答案】此程序正当。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的常态为普通程序,可以说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正确答案】此程序不正当。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可以中途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正确答案】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得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正确答案】此程序不正当。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正确答案】此程序不正当。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定再审案件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4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之一。此时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既然采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4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故此程序正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4.案件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件之后就决定,不能在审理之后决定,不能在案件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否则将可能不正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6和7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规定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同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