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10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南京金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8年3月21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8年4月7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8年4月8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8年4月21日,己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己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向甲、丙、丁、戊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8年5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甲于2008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己一直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2008年6月11日,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8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金陵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金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8月,金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金陵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8年4月2日。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已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己不能加入该公司。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合法。针对乙的出资不足,先由乙本人补足,乙不能补足时,要由甲、丙、丁、戊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将其股权转让给庚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己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己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庚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南京金陵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起诉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南京金陵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