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乙向甲借款10万,到期未还;另,丙向乙借款10万,亦到期未还。关于当事人的认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乙,则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乙起诉丙,则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乙起诉丙,则甲可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向丙主张代位权
D.甲行使代位权起诉丙,则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据此规定,在A选项中,甲起诉乙,丙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A项错误。同理,乙起诉丙,甲对丙的请求权不成立,故甲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此时甲也不能向丙主张代位权,不成立共同原告。故B和C选项都错误。在D选项中,甲行使代位权起诉丙时,代位的法律关系与乙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