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与乙大学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由王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一项净水方法,并向乙大学支付了研发资金;合同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王教授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了该项净水方法。王教授、甲企业、乙大学均主张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请权。
问题:
(1)王教授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2)甲企业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王教授没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本案中,王教授接受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乙大学。
(2)甲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大学未约定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乙大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