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私自将乙托他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丙以合理价格受让笔记本电脑时是不知情的,因而是善意的,所以丙取得了笔记本电脑所有权,乙不再享有。A错误,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C项,甲是替乙保管笔记本电脑,并不是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笔记本电脑。C正确。D项中电脑的占有权题目中没有提及,所以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