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北京甲公司和香港乙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解析] 依据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故B项错误。依据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