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男女婚前应当进行婚检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婚前可以自由选择婚检。有人认为,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但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问答题 本案例反映了宪法中的什么问题?如何理解我国目前的这种制度?
【正确答案】这个案例反映的是与违宪审查相关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违宪审查体制在性质上属于权力机关审查监督体制,而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监督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应当与宪法相一致。而法律本身具有等级效力,地方性法规要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一致,和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一致,最终和宪法相一致。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黑龙江省有关男女婚前婚检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尽管表面上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务院的规定和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应由国务院修改它的有关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的此规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这个案例说明,在我们国家事实上也存在着法律与法规、法律与法律之间互相冲突、不一致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予以监督,加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答案解析】